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2號聲請人 曾惠寬 代理人 彭康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77966-91000002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77967-01000003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77968-21000004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7487-5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