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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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告 庹宗瑜
曾廣珍 曾廣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蘇家玄 律師被告 邱采諄 受告知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受告知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嘉偉 受告知人富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盛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