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97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理人郭秀琪債務人梁羽彤即梁淑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執行標的位於本院轄區,而係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以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公司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現住、居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