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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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1號上訴人 黃泳碩 被上訴人 黃氏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