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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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7日自新榮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相對人甲○○之一切債權,惟將債
權讓與通知書寄送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遭郵務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郵件,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
如相對人並非遷移不明,即難謂送達之處所不明,自難准為
公示送達。
三、經查,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9年4月15日將戶籍遷移至高
雄市○○區○○○路○○巷○弄○號之2地址,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係
依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地址送達,尚未
對前開新址送達,則相對人是否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即屬
未定,自難認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是
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