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18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5
月20日99年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900137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參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瓦斯鋼瓶壹支、鋼珠彈玖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4月4日4時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2樓(LV酒店)。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先由被移送人甲○○攜帶空氣槍1支
、瓦斯鋼瓶1支、鋼珠彈9顆,偕同被移送人乙○○至上
開地點,再由被移送人甲○○將空氣槍1支、瓦斯鋼瓶1
支、鋼珠彈9顆交給被移送人乙○○懷帶在身上,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時自承:被
移送人甲○○於當日晚間,攜帶上開槍彈,至前開地點後交
給被移送人乙○○藏放於腰間,為警當場查獲等語,並有扣
案空氣槍1支、瓦斯鋼瓶1支、鋼珠彈9顆,及高雄縣政府
警察局99年4月14日高縣警鑑字第0990075501號槍彈鑑定書
可證。至被移送人乙○○雖辯稱:是被移送人甲○○在警方
到達前約不到10分鐘突然丟給伊,伊嚇到,就把它藏在左腰
際外套內蓋者云云。然查,被移送人所持有之上開空氣槍,
外觀與真槍無異,有照片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甲○○於夜
間攜帶上開空氣槍上街,令人難辨其真偽,顯已有危害公共
秩序之虞,而被移送人甲○○在公共場所即LV酒店內,公然
將上開空氣槍交付給被移送人乙○○,被移送人乙○○未立
即將之返還被移送人甲○○,卻將之放置腰際,致民眾因恐
危害安全而報警查獲,是被移送人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
三、核被移送人甲○○、乙○○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5條第3款之規定,被移送人乙○○行為時未滿18歲,依
法得減輕處罰。又扣案之空氣槍1支、瓦斯鋼瓶1支、鋼珠
彈9顆為被移送人甲○○所有,業據其自承明確,且係供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第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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