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李秋雯 被告 黃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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