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景裕 、 陳永倫 即 陳瑞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發票日為民國96年10月11日)及屏東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件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存續期間為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95年8月28日止、清償日期為95年8月28日、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故應釋明:
㈠應陳報系爭地號土地之全部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並應提出全部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應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屏東市○○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以資確認
原設定義務人 閔靖惠 之部分)
二、請提出相對人鄭景裕、陳永倫即陳瑞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