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鑫國際綠能有限公司魏有禾 、彭慶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宏鑫國際綠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2月7日經授中字第10590909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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