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逸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逸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逸政前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8月2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即99年12月14日,更犯強盜罪,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8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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