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23號抗告人 王金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