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陸泓達 被告 張陳秀枝
陳秋德 陳宗喜 陳峒安 陳宗宏 陸曉玲 陸坤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
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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