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 詹又丞 相對人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補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25,294元,上開補償金額並由相對人分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之,詎料相對人迄今仍不為清償,為此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於判決確定後即負給付補償金之義務,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三豐││560││00│03│61.00│2365分之236│重劃前:田尾│││││││││││││段330地號│├──┼───┼────┼────┼────┼────────┼─┼──┼──┼──────┼─────────┼──────┤│002│彰化縣│田尾鄉│三豐││560-8││00│02│31.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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