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41號抗告人 劉基洋
劉淑琴 劉淑敏 相對人 劉基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家聲字第441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1年10月25日准予返還擔保金之裁定係於101年11月1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劉基洋、劉淑琴,於101年11月2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劉淑敏,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遲至101年11月15日始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佐,顯見本件抗告已逾10日之法定抗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