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即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乙○○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報告、收據各1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964號案件送達證書5紙、拘提報告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14日北檢玲弗98執助2570字第92146號函文、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