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乙○○○
號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卓穎毓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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