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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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有加重強盜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