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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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1號
105年度聲字第630至637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01號、第630至63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如附表「承審法官」欄位所示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01號、第630至63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如附表「承審法官」欄位所示法官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承審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越權參與審判、未按聲請狀內所述事項核辦、未依法於裁判書內載明理由、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枉法裁判、意圖吃案包庇等,復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另查部分聲請人並非各該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所示),當無權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佩倩┌──┬─────────┬─────────┬──────┬───────┬──────┐│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件│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聲請人│││││(民國)│(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501號│105年度聲字第6號│105年1月12日│ 姜悌文 │同本件聲請人││││││ 藍家偉 │││││││ 林佑珊 ││├──┼─────────┼─────────┼──────┼───────┼──────┤│2│105年度聲字第630號│105年度聲字第12號│105年1月6日│姜悌文│魏高明││││││ 李桂英 │廖秀松││││││ 薛中興 ││├──┼─────────┼─────────┼──────┼───────┼──────┤│3│105年度聲字第631號│105年度聲字第31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4│105年度聲字第632號│105年度聲字第113號│105年1月7日│姜悌文│魏高明││││││ 徐淑芬 │││││││ 柯姿佐 ││├──┼─────────┼─────────┼──────┼───────┼──────┤│5│105年度聲字第633號│105年度聲字第59號│105年1月12日│姜悌文│同本件聲請人││││││藍家偉│││││││林佑珊││├──┼─────────┼─────────┼──────┼───────┼──────┤│6│105年度聲字第634號│105年度聲字第72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7│105年度聲字第635號│105年度聲字第73號│105年1月7日│姜悌文│魏高明││││││徐淑芬│ 魏陳秀芳 ││││││柯姿佐│廖秀松│├──┼─────────┼─────────┼──────┼───────┼──────┤│8│105年度聲字第636號│105年度聲字第79號│同上│同上│魏高明│││││││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9│105年度聲字第637號│105年度聲字第88號│105年1月6日│姜悌文│同本件聲請人││││││李桂英│││││││薛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