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玉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慶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正確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