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張育菁 訴訟代理人 郭淑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合科技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99年7月15日│34,865元│CD0000000│││公司 陳翔中 │銀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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