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上訴人即原告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順財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育丞
林玉崑 蘇志雄 蘇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