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遠東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政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遠東碳素股│合作金庫商│102年3月31日│148,103元│UU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二重│││││││王俊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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