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夏金興 訴訟代理人 施貞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101年11月9│50,000元│FY0000000││││業銀行錦和│業銀行錦和│日││││││分行 陳念慈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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