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 蔡郭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存款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郭錫文 │永豐商業銀│102年3月20日│200,000元│AF0000000│││││行民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