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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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已經本院於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