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袁士傑袁洛娟 之繼承人債務人 丁筱薇 即袁洛娟之繼承人債務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嘉淵 兼袁洛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丁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洛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袁士傑、丁嘉淵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丁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洛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袁士傑、丁嘉淵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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