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1號原告 吳志宏 原告與被告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52,9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32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1元(計算式:12,484元-8,323元=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