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自95年10月25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5年12月6日前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