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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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46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囑託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又具保人甲○○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刑保字第95002189號)、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2份、通知具保人之通知書暨送達證書2份、拘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