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張梅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零壹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伍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