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啓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伍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肆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