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連英 即 范文忠 繼承人債務人 范炳譽 即范文忠繼承人債務人 范盛康 即范文忠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范文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肆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壹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自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