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翠華
被告 洪御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09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