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236號
法定代理人 謝吉豐
被告 管幼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