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9號

原告 林育秀

訴訟代理人 李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品慧李雪如陳富永林嘉賓戴順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宋品慧給付新臺幣(下同)244,000元,嗣追加請求被告宋品慧、李雪如、陳富永、林嘉賓、戴順發連帶給付644,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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