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60號

原告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被告 吳慶志 之繼承人 吳李惠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志之繼承人吳李惠雀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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