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秀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秀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秀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及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3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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