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佳霖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佳霖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佳霖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
100年度交簡字第5438號、101年度簡字第4415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受刑人游佳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詐欺│││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千│科罰金,以新臺1千│││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17日0時│99年12月22日某時許│││10分許(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100│││為100年10月16日)│年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8001號│227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4415││││5438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4日│101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0年11月24日│101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之徒刑,已易服社會勞動15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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