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景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景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茹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花蓮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新臺幣1,000元│││日。│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日凌│102年4月9日凌│102年4月21日│││晨0時49分許為警│晨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9號、│毒偵字第248號│度毒偵字第2020│││102年度偵字第11││號│││39號│││├───┬──┼────────┼────────┼───────┤│最後│法院│花蓮地院│同左│桃園地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原花簡字│102年度原花簡字│102年度原桃簡││││第88號│第109號│字第95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5日│102年6月17日│102年10月1日│├───┼──┼────────┼────────┼───────┤││法院│花蓮地院│同左│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原花簡字│102年度原花簡字│102年度原桃簡││判決││第88號│第109號│字第95號││├──┼────────┼────────┼───────┤││日期│102年6月19日│102年7月18日│102年11月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備考│前經花蓮地院102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