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3月2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