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
玖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