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中
華民國95年2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貳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貞
法官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