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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