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吳建楠 被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第43至47號各提案研討結果「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視原告之債權額如大於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即以165萬元作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原告之債權額小於165萬元,則以其債權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債權額核定為650,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並已繳納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同時補正被告吳建楠、陳麗玲(亦吳建楠之配偶)最新戶籍謄本各
1件,記事欄均勿省略,暨被告吳建楠最近3年度之財產歸戶清冊與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國稅局辦理後提出)。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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