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