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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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