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06號聲請人 顏真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顏美曉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6月30日│1,00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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