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88號聲請人 戴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何佩娟 │元大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0年1月15日│67,100元│AF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