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五七號),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