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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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7號原告 白詠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大衛 即 沈仁祥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13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其良